清宮貢茶實錄
茅,自數十裏至千余裏不止,近者且有交收守候之苦。人設使費繁多,輕戥重秤,又所難免。然則百斤之價,得半而止矣。若夫遠戶,經日往來,小貨零星無幾。加以如前弊孔,能不空手而歸?小民生生之計,只有此茶。不以爲資,又以何累,何況文官責之以貢茶,武官挾之以生息。則截其根,赭其山,是亦事之出于莫可如何者也。短短數百言,說出了官吏奸商盤剝茶農,推行變相的茶葉統購專賣的土政策,不許私相買賣,獨籠其利,剝削山民,百姓痛苦不堪的情景;清代學者倪蛻《滇雲曆年志》中也道出了雲貴總督鄂爾泰爲報清朝廷之恩和以圖博得皇上歡心,于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在思茅設總茶店,由普洱 府思茅通判管理,推進歲進茶芽制,選取最好的普洱 茶進貢北京,這是史籍對普洱 茶列爲貢茶的最早記錄。至此可以推斷,普洱 茶始貢于鄂爾泰推行“改土歸流”時期,歲貢于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
雍正十二年(公元1734年)的官方文告《禁壓買官茶告渝》中已有“每年應辦貢茶,系動公件銀兩,發交思茅通判承領辦送”等語,可知那時每年進貢清官普洱 茶,是在思茅采辦的。普洱 茶的声名远播,除因自身特有的品种、品类和品质特征外,与其历史上早就被列爲貢茶不無關系,可以說,在普洱 茶的發展過程中,作爲貢茶時期所起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而細細考究,普洱 貢茶的曆史也一如普洱 茶的曆史一樣神秘、引人入勝,一樣的精深而致遠。
清朝皇家饮用的貢茶沿用明制,規定“歲進茶芽。順治初,系戶部聯掌,順治七年,改屬禮部。順治七年(公元1650年),禮部照會産茶各省市政司,每年‘谷雨’后十日起解,交限日期到部,延缓者参处”。貢茶是封建統治者奴役和掠奪地方精茶以满足其物欲的一项经济政策,清代沿用的时代貢茶法是在明代茶叶经济发展,貢茶地域有所扩大,貢额有所减轻的基础上沿用其制度的。貢茶,從某種角度上看也是茶税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一种定额的实物税。清代貢茶从地域、数量、品类到采解、使用等环节都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不仅与明代之法迥异,而且亦可谓空前完备。但是,作为一种赤裸裸地掠夺地方特产的土貢政策,也是束缚和阻碍商品经济发展的制度。《滇云历年志》中所记载的“小民生生之计,只有此茶。不以为资,又以为累,何况文官责之以貢茶,武官挟之以生息。则截其根,赭其山,是亦事之出于莫可如何者也。”就是对貢茶之法的弊端丛生,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真实写照。从今天的角度去认识,貢茶弊端:其一是额外增貢。岁貢虽有定额,而官征则绝不以此为限,而是贪得无厌,成倍加征,以致如有拖欠,官府追比,民不聊生;其二是层层貢献,百端苟求。每至采茶時節,地方官府便“嚴加督責”,追比苟派,無有底止,使茶農業主備受摧殘;其三是地方官吏營私計,阻礙了茶业生产的发展;其四是貢茶制把本可以作为商品生产和贩销的大量优质产品超越商业程序,以貢献方式直接向地方征索,从而大大